此次出台的《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企业以参股的形式与社会资本方合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双方设置合作交易模式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以下我们将《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重点内容予以解读。
近期,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从参股投资管理、参股股权经营管理、参股股权退出管理、监督问责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国有企业参股的管理,对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该办法是在2019年12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针对中央企业参股出台《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的基础上吸收“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成果,意在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此次出台的《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企业以参股的形式与社会资本方合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双方设置合作交易模式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以下我们将《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重点内容予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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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国有企业参股的基本定义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即可从持股比例不超过50%(含50%)和不具有实际控制力两个维度确定量参股的定义,恰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定义呼应,使得国有企业参与的概念更加明确,也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概念易于辨析。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