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读懂股权转让中的个税缴纳?双节前的最后一日,陕西省税务局与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6号)。
②缴纳滞纳金: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③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如被税收机关认定少缴或者不缴为偷税行为的,税务机关将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会被采取联合信用惩戒措施,例如在信用中国网站上进行不良信用公示等。
14. 如少缴或者不缴是否会追缴,即追缴是否有时效限制?
答:不会,如故意少缴或者不缴,追缴并不受时效限制。
相对应地,如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或者因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并且根据该《通告》的内容,“两个要求”将于2023年10月30日起执行,但并不意味着只是在2023年10月30日起才需要缴纳个人,根据以往税收征管案例,对于突击转让等有明显逃税意图的行为,税务机关会更加严厉地打击。
15. 少缴、不缴达到什么情形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明文规定如下: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