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笔者在道德角度予以认可并谴责该行为,但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我们不仅要考虑到在执法实践中的可能性和规范性,还要考虑与其他法律之间能否实现良性互动的问题。

而在此后至今社会争议颇多,如有人提出,若对动物福利进行特殊保护那么是否意味“物权高于人权?”,若直接借鉴外国经验是否有“拿来主义之嫌?”等等,致使该建议稿立法进度停滞不前。
二、现行法律对于“动物”的分类规定
根据现已出台并实施的法律而言,我国将动物分为野生动物和饲养动物进行保护,前者又分为珍稀野生动物和普通野生动物,其中珍稀野生动物我国将其界定为国家所有,并出台《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立法保护,对于普通野生动物由于新冠疫情原因主要规定了动物防疫问题,笔者在此均不做赘述。
而对于饲养动物,我国将其界定为私人的“财产权”: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即若他人侵害本人所饲养的动物,本人有权请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但因饲养动物仅能作为饲养人的一般财产,而不具备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特征,从而饲养人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该编第九章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自己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需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即自己本身是否有过错均不影响对侵权责任的承担,但若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免责事由),本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华格律师提醒-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该规定说明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致人损害,无论对方是否具有免责事由,均不影响饲养者侵权责任的承担。
·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方面根据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