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笔者在道德角度予以认可并谴责该行为,但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我们不仅要考虑到在执法实践中的可能性和规范性,还要考虑与其他法律之间能否实现良性互动的问题。
另一方面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若行为人有虐待动物进行网络公开传播、利用动物恐吓伤害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以增加义务或减损权利的方式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 刑法
一方面在分则第五章侵害财产罪中规定,如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即对方侵害自己所饲养的动物,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可能构成以上犯罪,通过此种方式来对饲养动物进行侧面保护。
但由于实践中饲养动物难以定价、很难达到刑责标准或由于刑法本身的谦抑性等原因使不法行为难以被追责。

另一方面在刑法学理上,若行为人自己以所饲养的动物作为工具侵害他人的,该饲养动物属“犯罪工具”。
-华格律师提醒-
即使行为人自己为反击不法侵害而放任自己所饲养的动物攻击对方,即有阻止的义务而不阻止也可能会涉及犯罪,例如放任护院犬攻击小偷致死致伤可能会构成防卫过当,具体而言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等。
· 西安市相关条例
根据2021年出台的《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七款中规定:文明饲养宠物。携犬出户时,用牵引带牵领;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及时清理所携带宠物产生的粪便;不得虐待、遗弃宠物。
聚焦在饲养宠物犬方面,同年出台的《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中第二章养犬限制与登记管理、第三章犬只防疫管理、第四章养犬行为规范、第五章养犬自治管理、第六章犬只收容与经营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均做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