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又在复议程序的完备性及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统一上迈出了新的一步,也期望新《行政复议法》能够随着新年的钟声成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维护群众合法利益新保障。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除前款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第二十六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部门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亮点二
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扩大
原《行政复议法》以具体列举的方式确定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吸收了《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的规范概括表述,扩大了对应的行政行为可以复议的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行政协议、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属于以明确列举方式增加的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吸收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反垄断法》的有关内容及行政诉讼审判关于行政协议的内容,让更多的行政争议能够进入行政复议化解争议的通道,有利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高效解决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