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又在复议程序的完备性及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统一上迈出了新的一步,也期望新《行政复议法》能够随着新年的钟声成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维护群众合法利益新保障。
扩大了复议前置的范围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列入了复议前置的范围,意在引导更多的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化解,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化解行政争议的职能。
新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都列入了复议前置的范围,同时还要求行政机关对于复议前置的要求告知相对人。

因此,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注意区分哪些行政争议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哪些应先经过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还要注意行政机关作出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时,是否在告知了应当复议前置的要求。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亮点四
明确行政复议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行政复议法》-
第十八条 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所以,今后在行政复议案件中,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解决老百姓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