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又在复议程序的完备性及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统一上迈出了新的一步,也期望新《行政复议法》能够随着新年的钟声成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维护群众合法利益新保障。
亮点五
完善与《行政诉讼法》的全面衔接
(一)将规范性文件审查纳入行政复议审核范围
参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纳入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与《行政诉讼法》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紧密衔接,建立了行政复议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机制。

因此,针对规范性文件提起附带审查,也可不通过行政诉讼而通过行政复议来提起。
-《行政复议法》-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二)完善了申请复议期限的规定
原《行政复议法》对于申请人行政复议的期限规定属于“一刀切”,对于因疫情等不抗力导致无法行使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申请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也未做约束性规定。
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第二十一条全面吸收的《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申请复议期限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的抵扣,以及行政复议最长期限的限制的精神,使得法律之间的适用标准相互统一。
所以要特别注意,新《行政复议法》对于申请行政复议的最长时间也作出了与《行政诉讼法》相一致的规定,要避免因此造成申请行政复议超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