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讲座内容仅仅是新修订公司法亮点中的冰山一角,为相关业务部门人员提供一个深入了解和掌握新修订公司法的接口。未来,律所学术交流委员会将丰富专业知识培训领域,带领华格律师养成主动学习习惯,踏实前进,不断积累,为提供更优质法律服务为目标。
1月24日下午,由华格律师事务所学术交流委员会组织的“新修订公司法解读”专题分享讲座于所内顺利举行。律所副主任、民商一部负责人袁霄霄律师担任本次主讲,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参加。

袁律师首先为大家介绍了公司的历史起源、修订公司法的背景和意义,说明新修订公司法对企业经营和治理的重要影响。随后,从“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完善认缴登记制度”和“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
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修订变化
1.法定代表人选任范围扩大
新公司法将法定代表人选任范围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修订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这意味着公司在选任法定代表人时有更多选择空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来确定合适的人选。
2.法定代表人职权更明确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签署合同、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等。此外,通过对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时的合法性和法律责任也进行了规定。
3.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完善
新公司法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一方面能够避免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签署申请书而导致无法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情况,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一经作出即产生内部效力,原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即丧失代表权。如此则可避免了实务中经常出现的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变更登记的困境,同时为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依据。
完善公司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1. 规范认缴期限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长认缴期限为五年(第47条),可对滥用资本认缴期限和资本数额的问题进行有效规制。对于已经登记设立的公司,新公司法也规定了相应的过渡期限和调整要求,以确保合理的出资期限(第266条)。限期认缴制还适用于增资环节(第2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