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上诉途径看似方便当事人提起上诉,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意味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居中作出裁决后有被起诉的风险,可能会导致行政机关在裁决时出现“消极怠工”的场面,不利于纠纷的及时化解。因此在该行政程序中,专利行政裁决的审查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会偏离该制度设计的本意,导致程序回转,浪费司法资源。
①事实认定错误。
关于某地知识产权局决定认为,某省推广应用标准设计的图集属于推广应用图集,不具备标准上的强制性和实施上的必然性,系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建筑行业法律的无视或误读。
②庭审程序违法。
某地知识产权局在审理中,通知涉案三家供货单位,作为证人出庭,但却让证人旁听了庭审全过程,该程序完全违法。
③认定证据程序违法。
某地知识产权局在口头审理后,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交由双方质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④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在我方已经提交了大量证据的事实情况下,某地知识产权局并未现场取证对比侵权实物,中建某局却一直未到庭,不对被控的侵权行为进行说明,应据此双方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以上法律的规定,认定中建某局举证不能。
03
服务成果
2023年11月27日,该案经某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法院判决认为
当地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中包含“检验报告、照片、视频”内容,但某地知识产权局在向本院提交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中未见王某、中建某局针对上述检验报告和影视资料进行质证的记录。
由于行政决定书中明确载明其将“视频”做为其认定事实的依据,并进而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某地知识产权局将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违反了《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也不符合《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的要求。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