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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惩罚性赔偿有了司法解释!(附解读)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bP6QApALa-pLt4GODKzgoQ | 作者:韩耿 | 发布时间: 2024-08-22 | 3134 次浏览 | 分享到:

       导语:2024年8月21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及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对于药品部分,本次修订主要聚焦于惩罚性赔偿部分的法律适用以及与《药品管理法》第144条的衔接。下面逐一做解读:


1.

购买者所购买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返还价款。



       《司法解释》第2条第1款: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所购买药品是假药、劣药,购买后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华格律师解读 ——


       根据民法一般原理,购买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其达成的购买合同无效,双方应当予以互相返还。本条中支持了购买者要求经营者返还价款。


       对比《司法解释》第2条第2款中“经营者请求购买者返还食品、药品,如果食品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当对食品、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如发生本条所列情形,则药品为假药、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销毁,而非返还给经营者。


2.

对药品代购者的责任予以明晰,赋予了以代购为业的人员更高的注意责任义务。


       《司法解释》第3条:受托人明知购买者委托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购买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者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受托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托人不以代购为业的除外。


       以代购为业的受托人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向购买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受托人不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而代购,向购买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追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