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新规的出台,正是对旧规的一次全面升级和补充,为执行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指导,新司法解释对本罪的定义与范围、情节严重及特别严重的情形、诉讼前恶意处置财产的刑事处罚、案外人拒执罪的共同犯罪、从重、从轻情节、追赃挽损程序等方面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并提升了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有效遏制了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串通抗拒执行的行为,既体现了法律对拒执行为的零容忍,也彰显了刑事处罚的宽严相济,为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支持,该解释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司法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华格律师解读 ——
本条属于旧司法解释第二条,新司法解释将原第二条拆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况。
本条第(一)、(二)项,属于新增内容,明确了构成“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通过“放弃”、“恶意延长”、“虚假和解、转让”、“高价受让”、“恶意担保”等方式处分财产及权益,“权益”的内容更加广泛包括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等利益。
本条第(三)项,属于旧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项,未做任何改动。本条明确了构成“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通过“自己”或“他人”,以各种方式“不作证”或者“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本条第(四)项,属于旧司法解释的第二条第(一)项,未做任何改动。本条明确了构成“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拒绝或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消令,经过罚款、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本条以往已经作出了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老赖经过采取强制措施后便无下文,本解释重申该条款,下一步将更加关注本条款的适用,如果继续当老赖风险极高,会被判入狱。
本条第(五)项,属于旧司法解释的第二条第(三)项,新增了“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的时间规定。本条明确了构成“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