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新规的出台,正是对旧规的一次全面升级和补充,为执行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指导,新司法解释对本罪的定义与范围、情节严重及特别严重的情形、诉讼前恶意处置财产的刑事处罚、案外人拒执罪的共同犯罪、从重、从轻情节、追赃挽损程序等方面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并提升了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有效遏制了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串通抗拒执行的行为,既体现了法律对拒执行为的零容忍,也彰显了刑事处罚的宽严相济,为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支持,该解释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司法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华格律师解读 ——
本条属于新增内容,新增并明确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第(一)项,属于旧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四)项,将该项内容从“情节严重”上升为“情节特别严重”,删除了“与他人串通”五个字。
本条第(二)项,属于旧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五)项后半部分,特将“冲击”行为从“情节严重”上升为“情节特别严重”。
本条第(三)项,属于旧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六)项,删除了“侮辱”二字,增加了“进行人身攻击”的限定条件。本条将“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限定为人身攻击,即“动手行为”;而“动嘴”如非人身攻击的侮辱行为,列入了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八)项所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条第(四)项,属于新增内容,拒不执行如果导致了上述严重后果,即使不存在本解释其他严重行为,也可构成本罪。
本条第(五)项,属于兜底条款。
第五条
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在认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执行能力时,应当扣除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华格律师解读 ——
本条属于新增内容,明确规定有全部或部分执行能力均可构成拒不履行的条件,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执行能力,应首先扣除本人及扶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体验人道主义。
第六条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