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新规的出台,正是对旧规的一次全面升级和补充,为执行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指导,新司法解释对本罪的定义与范围、情节严重及特别严重的情形、诉讼前恶意处置财产的刑事处罚、案外人拒执罪的共同犯罪、从重、从轻情节、追赃挽损程序等方面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并提升了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有效遏制了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串通抗拒执行的行为,既体现了法律对拒执行为的零容忍,也彰显了刑事处罚的宽严相济,为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支持,该解释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司法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华格律师解读 ——
本条属于旧司法解释第七条,将“抚育费”改为“抚养费”,增加了“构成犯罪的”五个字,新条文表述更加严谨;同时,还将“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改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体现了严厉打击拒不履行上述几类判决、裁定的行为的态度。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华格律师解读 ——
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公诉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进而不起诉的规定属于解释新增内容;一审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之后,增加了“犯罪情节轻微的”七个字,并将“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改为“可以依法从轻或免除处罚”。体现了刑法鼓励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执行义务,根据履行情况体现刑罚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
第十二条
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
华格律师解读 ——
本条属于新增内容,规定对恶意处置的财产应当经过刑事诉讼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并交由执行法院处置,争取确保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够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得以实现,体现了立法对执行效果的积极态度和追求。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