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新规的出台,正是对旧规的一次全面升级和补充,为执行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指导,新司法解释对本罪的定义与范围、情节严重及特别严重的情形、诉讼前恶意处置财产的刑事处罚、案外人拒执罪的共同犯罪、从重、从轻情节、追赃挽损程序等方面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并提升了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有效遏制了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串通抗拒执行的行为,既体现了法律对拒执行为的零容忍,也彰显了刑事处罚的宽严相济,为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支持,该解释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司法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华格律师解读 ——
本条属于新增内容,本解释第三条第(一)、(二)项已经明确了通过“处分、减损财产”的方式拒不履行属于“情节严重”,本条将实施该行为的时间,提前到诉讼案件受理,被告知道起诉案件之日起即可构成本罪。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本解释中规定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情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
华格律师解读 ——
本条属于新增内容,该规定明确了涉及本罪刑事诉讼的前提,必须是强制执行程序之后不履行,而不允许执行程序前追究当事人的拒执刑事责任。
第八条
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华格律师解读 ——
本条属于新增内容,该规定首次明确了通谋、协助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可以构成本罪共犯。“等”拒不执行行为,将本解释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均包括在内。
第九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同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华格律师解读 ——
本条属于新增内容,规定了本罪与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不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