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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问题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Azerkfxc_jwSU9MhowRlA | 作者:陈丹 | 发布时间: 2025-01-16 | 728 次浏览 | 分享到:


       3.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与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相似,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推定为赠与双方。


实践中关于父母出资购房的主要争议点


       1.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该房屋是否属于对夫妻双方还是一方的赠与?


       2.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是否有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应当如何认定?


       3.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房屋如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能否以给夫妻双方的借款要回?


       4.认定购房性质的情形下应当如何就案涉房屋进行具体分割?在分割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目前就父母出资购房的实务审判观点


       1.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可以得出在父母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赠与的结论。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1款第4项明确婚后受赠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所以对于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父母出资是赠与夫妻双方的;


       2.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法明确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推定为赠与,同时,无法明确是父母赠与子女一方的情形下,认定为赠与夫妻双方;而明确意思表示的时间节点应当是出资时,而不是产生争议后或诉讼时所做的意思表示;


       3.对于父母子女这种具有特殊身份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财产争议,应当优先适用作为特别规定的婚姻家庭编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4.具体分割涉案房产的过程中,将父母出资作为分割共同财产的考量因素之一,综合个案的具体情形予以综合考量,应当避免简单机械的将房屋认定为赠与双方而绝对平分或将父母出资全部作为己方子女出资,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结合购房资金来源、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对于家庭所作贡献、房屋居住情况等因素以及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