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调整更加强调了婚姻并非谋取私利的工具这一理念,引导大家在婚姻中更注重双方的共同努力和付出,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增强家庭认同感和婚姻凝聚力,让婚姻回归本质。*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律所正式观点。
- 案例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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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未做明确约定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22)甘0302民初2984号
· 基本案情
原、被告2011年登记结婚,2014年被告姜某的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2018年11月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对婚内购买的住房一套未做处理,现原告杨某请求分割该涉案房屋。后经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公司鉴定,涉案房屋市场价为53万余元。
· 法院认为
涉案房屋在双方当事人结婚登记后购买,购置时由姜某父母出资,但对于房屋归属未做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期间由当事人双方共同使用。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无据证明对案涉房屋所有权有约定,该房屋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杨某主张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诉求成立,应予支持。但鉴于购房资金出资来源和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度综合考虑,加之当事人双方离婚后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孩子需要有一个稳定、祥和的生活环境,杨某离婚后尚需另购住房居住等因素,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给予杨某涉案房屋评估价30%的折价款较为适宜。
· 华格律师认为
这个案例中案涉房屋系婚内被告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未做明确约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离婚分割时,需根据购房款出资来源和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综合认定进行分配,因购房款系被告父母所出,认定被告对该房屋贡献较大,按照3:7的比例进行分配。
【案例2】
婚内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后父母主张返还借款的,无借贷证据不予支持。
(2021)陕0111民初13128号
·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李某是被告李某1的父母,被告李某1与被告杜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6年原告李某支付购房定金、购房款50余万元,房屋登记在被告李某1、杜某名下。后原告李某支付了房屋装修款、大修基金、契税、购置家具、家电等共计花费37万余元。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原告李某向被告李某1银行账户每月转账1700元,用于偿还上述房屋按揭贷款。2021年7月李某1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杜某离婚,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了李某1诉请。2021年8月,被告李某1向其父母出具《借条》一张,写明购买房屋、偿还房贷、装修及购买家电等共计向父母借款8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