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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撞脸”的边界:从伊利VS蒙牛案看“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司法认定逻辑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AHqKid7BZLNzagVW2o2eZg | 作者:葛伟超 | 发布时间: 2025-10-16 | 3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前言——


2025年10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伊利与蒙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2025)苏民终519号终审判决,认定蒙牛“精选牧场”纯牛奶因使用与伊利“金典”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赔偿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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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行业巨头之争再次凸显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司法认定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价值

2025年10月15日恰逢《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正)施行之日。笔者结合近些年办理的法院认定“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从法律规定、案例解析、司法认定差异等方面探究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司法认定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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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认定框架

“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正)调整为第七条,新法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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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网截图

根据202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反法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明确了认定“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需满足四个要件,形成完整的逻辑链条。

(一)前提要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显著特征是包装装潢受保护的首要条件,指其设计须具备独特性,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商品与特定经营者关联。

《反法解释》第五条明确排除了四类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包括通用名称图形、仅表示商品特点的标识、功能性形状等。

实践中,法院采用“整体观察+显著部分”标准:即使单个元素为行业通用(如牛奶包装的绿色、啤酒瓶的形状),但若元素组合方式、色彩搭配、文字排列具有独创性,仍可认定具有显著特征。

如在百威哈尔滨啤酒案中,法院认为其“金黄色背景+山脉房屋图案+特定文字排列”的组合设计,经过长期使用已形成独特识别性。

(二)核心要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

“一定影响”即市场知名度,需结合商品销售范围、宣传投入、使用时长等因素综合判断。

《反法解释》第四条明确了知名度的考量维度: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销售时间区域数额、宣传持续程度范围、受保护情况等。

知名度的举证需形成完整证据链:

☑企业需提供销售合同、发票、审计报告等证明市场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