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格律师办案手记 | 当婚前秘密是梅毒:正在代理原告男方,申请撤销这场始于欺骗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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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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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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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应以诚信为基石,法律不保护欺骗而来的感情,当然也不保护怠于行使权利的人。建议婚前进行医学检查,并考虑互换体检报告。婚姻中的知情权至关重要,一旦发现欺骗,应立即固定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
案件办理中,在法官第一次组织庭前调解时,代理律师紧抓有效沟通机会,提前备好并提交书面调查取证申请及调查令申请,有理有据告知承办法官双方婚前有体检的事实,女方患有梅毒,与男方结婚三年多但未传染给男方,结合专业医生提示的梅毒实际的发展病程等情况,最终说服法官同意我们的申请。
在各方有效配合下,于2025年10月20日调取到女方婚检报告,确认了女方婚前有梅毒的事实。结合该证据材料,代理律师于当日向法院提出书面的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二次确认核心诉讼请求为:
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返还彩礼;
偿还因被告疾病所花的医疗费;
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
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梅毒,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原告。原告于2025年10月20日知情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请求撤销婚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①被告婚前患有梅毒。梅毒应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疗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疾病。
本案中,原被告于2021年11月15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于2021年11月13日经人民医院检验出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及梅毒血浆反应素实验“阳性(1:16)”。
妇幼保健院针对被告婚前医学检查意见“建议暂缓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二)指定传染病。
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故,梅毒应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②被告婚前故意隐瞒患有梅毒的事实,且在婚前未向原告履行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结合立法本意,被告的告知义务必须是充分且完全的:不仅须于婚前告知患病事实,更须如实说明病情的发展程度。此二者共同构成如实告知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均应认为被告未履行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