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格律师办案手记 | 当婚前秘密是梅毒:正在代理原告男方,申请撤销这场始于欺骗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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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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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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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应以诚信为基石,法律不保护欺骗而来的感情,当然也不保护怠于行使权利的人。建议婚前进行医学检查,并考虑互换体检报告。婚姻中的知情权至关重要,一旦发现欺骗,应立即固定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婚检报告单上的签名也仅能证明是妇幼保健院向原告履行告知义务。再者,常理中病人就诊医生也会问询病史情况及就诊记录,如果本人刻意隐瞒则可能影响医生的最终诊断及诊疗意见。
专业人士都有可能因为病人的隐瞒产生错误的判断,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婚检机构的告知不能直接推定为被告向原告履行了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再从本案事实、证据及常理分析可知:婚检不是必须的,是原告主动提及的,足以说明原告对双方健康状况的重视。
2021年11月12日妇幼保健院就被告婚检提出医学意见:建议暂缓结婚;所谓的原告第二个签名处咨询指导意见:选择接受指导意见。其已经选择接受“建议暂缓结婚”的指导意见,仅2天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做法明显不合常理,且跟原告要求做婚检的初衷相悖。
况且该婚检报告单属于医学类专业结论性报告,原告客观存在知识储备不足,亦可能单凭自身知识储备看不懂的情况。
试想如果婚检机构告知原告到位,在原告知情的情况下,原告可能会做出两种结果:
被告婚前检查中就有盆腔囊肿、梅毒,被告2025年3月底在医院就诊是因盆腔囊肿疾病恶化后不得已需要做手术,原告实际知道被告有以上两种疾病的时间是2025年4月6日,有原告提供的录音佐证;经医院诊断,原告于2025年4月知道被告有盆腔囊肿、梅毒(但仍然不知道被告婚前就有梅毒,亦不知道梅毒的病情发展情况)疾病,此后才开始陪同其治疗,在这之前被告持续选择隐瞒婚前患病事实,即便双方多次因为生小孩的事情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被告亦选择持续隐瞒;原告自2021年11月15日至2025年3月期间未陪同其就梅毒疾病就诊过。
原告婚检结果正常,原告2025年4月在医院第一次就是否感染梅毒事项进行检查,直至今日一直遵医嘱定期复查。
据此,被告婚前故意隐瞒患有梅毒的事实,且在婚前未向原告履行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③原告最终于2025年10月20日经申请调查取证最终知悉被告婚前患有梅毒的事实。于次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为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请求撤销婚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被告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梅毒,且被告在结婚登记前未向原告如实告知梅毒的患病事实和发展程度,导致原告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完整,严重违背了婚姻缔结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婚姻自主权。
现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撤销婚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