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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格律师办案手记 | 当婚前秘密是梅毒:正在代理原告男方,申请撤销这场始于欺骗的婚姻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vVyhcCiY4ZQV1uSnFQ1CXg | 作者:王文娟 | 发布时间: 2025-11-19 | 97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原告婚前借款支付案涉房屋首付款并与婚后网签备案在被告名下,原告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案涉房屋首付款208779元为借款(主要系原告向亲朋好友借款145000元,另剩余的63779元借用其父母的资金),并于婚前2021年10月26日支付。

该案涉房屋用于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生活所需,故应参考: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如被告主张案涉房屋为共有情况,则应视为首付款208779元为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

案涉房屋网签备案买受人虽为被告,应视为原告对被告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财产约定,现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因被告婚前故意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且未如实告知原告而被撤销,故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财产约定自始无效,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案涉房屋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及时配合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本案中,案涉房屋首付款虽为借款,但原告客观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自2021年12月至2025年8月20日期间,累计向被告及其女儿支付288650元(房贷至今累计支付8万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10102.40元,支付部分物业费4847.62元及暖气费,原告客观担负了更多的经济开支义务。

共同生活时间断且无共同子女,且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婚姻被撤销,客观上亦有转移共同财产的事实。目前案涉房屋尚未缴纳契税,未办理房产证。

据此,案涉房屋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当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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