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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网 | 作者:华格律所 | 发布时间: 2021-09-06 | 4958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积极盘活存量土地

  (十三)加快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严格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定期发布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地块清单,持续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摸排处置专项行动。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破解遗留问题,推进存量盘活。加大因规划调整、生态保护、文物保护、军事限制、项目变更等原因导致无法使用土地批文的撤销或核减工作力度,做到应撤尽撤、能撤尽撤。对因政府、企业等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一地一策,分类推进消化处置工作。加大“净地”出让力度,避免因征地拆迁等原因造成新的土地闲置。到2022年底,土地供应全面进入良性循环状态。

  (十四)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改造开发土地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可享受继续按原用途使用5年的过渡期政策。改造开发需变更原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修改和用地手续。

  (十五)促进土地要素流通。加快土地二级市场建设,制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实施细则,搭建城乡统一的交易平台,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土地要素顺畅流通。允许标准化厂房在满足独立使用的前提下,按幢、层等权属界线封闭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十六)落实责任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纳入本地区“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市、县、区政府要担负起节约集约用地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指导监管,推动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全面落实到位。

  (十七)完善评价机制。组织开展以行政区域为单元的整体评价,以中心城区为对象、以功能区为单元的详细评价和开发区专项评价。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组织开展节地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为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供决策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