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笔者在道德角度予以认可并谴责该行为,但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我们不仅要考虑到在执法实践中的可能性和规范性,还要考虑与其他法律之间能否实现良性互动的问题。
是“人之过”还是“狗之错”?
10日16日8时许,崇州市羊马街道恒大西辰绿洲小区发生一起黑色罗威纳犬咬伤女童事件,该案发生后全国各地城管纷纷开展捕狗行动。
期间有网传《重庆高校流浪狗被驱赶至死,涉事保安已被停职》,配图是一张在网兜中“微笑”的小黄狗。

经各平台大量媒体营销号宣传,网友为“微笑小狗”愤愤不平,抨击对流浪动物的处理问题。

“它还在笑,它以为自己要有家了”
“为流浪动物发声,不能捕杀虐待它们!”
“没有动物保护法那为什么能使用救援犬”
...
而后不久,有人出来辟谣此图为四月份拍摄,并非重庆高校被打死的小黄,且这只所谓的“微笑小狗”并没有死,有人还看到它在图书馆附近偷外卖。

虽事情是假但问题是真,在此事过后,为流浪动物发声的热度并没有因此降低,故笔者将对此予以分析。
华格律师普法
【人权永远高于猫权狗权】
一、关于《反虐待动物法》
我国环境资源法学领域的专家早在2010年就成立项目研究组正式向全社会公开《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

该稿明确“虐待”是指故意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方式杀害动物。
整稿分为九章,大致包括禁止违法食用猫狗肉,反虐待动物的主要制度,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等多类动物的反虐待措施,动物医疗、动物运输、动物屠宰的反虐待措施,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在该案最后项目负责人常纪文教授也提到:“我们基于‘帮忙不添乱的原则’…提出该专家建议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