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又在复议程序的完备性及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统一上迈出了新的一步,也期望新《行政复议法》能够随着新年的钟声成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维护群众合法利益新保障。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三)设立了行政复议审理的简易程序,推进繁简分流
新《行政复议法》吸收了《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明确规定“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将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纳入了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既赋予了行政复议机关以职权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力,也允许各方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另外,还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0日,被申请人的举证期为5日(工作日)。
所以简易程序适用可以当事人的合意作为适用的条件,对于简易程序中的举证作为双方当事人均应予以注意,以避免成为行政复议案件的争议焦点。
-《行政复议法》-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