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又在复议程序的完备性及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统一上迈出了新的一步,也期望新《行政复议法》能够随着新年的钟声成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维护群众合法利益新保障。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四)规范了行政复议的听证程序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还完善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的听证程序,明确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一般案件可以由复议机关依职权或依照申请人申请启动听证,听证程序与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基本一样,听证笔录应当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
所以作为行政复议的当事人认为案件有必要可以申请举行听证,可以通过听证程序充分表达对行政复议案件的辩论意见,也可以通过听证程序增加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监督。
-《行政复议法》-
第五十条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六)细化了行政复议中的调解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