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又在复议程序的完备性及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统一上迈出了新的一步,也期望新《行政复议法》能够随着新年的钟声成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维护群众合法利益新保障。
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复议调解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次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制度的完善,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化解行政争议的责任,相信对于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率大概率也将成为行政复议工作考核点之一。
另外,关于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执行也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法院强制执行两个方面对于调解书的履行作出了保障性规定。
所以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行政复议后充分利用行政复议调解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来实现行政复议的利益。
亮点六
优化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明确了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作为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通过吸收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并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并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咨询意见作为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这也成了此次《行政复议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目的就是针对重大、疑难、复杂,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等案件的处理提供指导,以满足行政复议机关专业性人才力量薄弱的问题,但这无疑是增强了行政复议在规范化化解行政争议的专业性和说服力,实现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
(二)建立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强化内部监督
此次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参照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监督机制,在行政单位内部内化性地提出了“行政复议意见书”来通过行政复议纠正相关违法或不当行为,并要求有关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有关违法行为的情况报送复议机关,构建了更加完善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