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新规的出台,正是对旧规的一次全面升级和补充,为执行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指导,新司法解释对本罪的定义与范围、情节严重及特别严重的情形、诉讼前恶意处置财产的刑事处罚、案外人拒执罪的共同犯罪、从重、从轻情节、追赃挽损程序等方面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并提升了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有效遏制了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串通抗拒执行的行为,既体现了法律对拒执行为的零容忍,也彰显了刑事处罚的宽严相济,为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支持,该解释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司法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将原文解析如下:

法释〔2024〕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华格律师解读 ——
引言部分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大部分诉讼案件属于“民告官”,在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行政判决书的情况下,可否成为本罪主体,律师认为依据本解释及单位犯罪相关理论,行政机关行政不履职行为可能构成本罪。同时,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决定,经过申请人民法院非诉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可能被判处本罪,如:政府作出的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经过法院裁定执行后,拒不履行的可能构成本罪。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本解释所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华格律师解读 ——
本条第一款与旧司法解释原文一致,第二款属于新增条款,规定本罪可以构成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