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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VS旧规,深度解析执行领域的重要变革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qQmIy2oM1otzAmVk0FtRRQ | 作者:任思远 | 发布时间: 2024-11-21 | 248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将原文解析如下:



法释〔2024〕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华格律师解读 ——


       引言部分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大部分诉讼案件属于“民告官”,在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行政判决书的情况下,可否成为本罪主体,律师认为依据本解释及单位犯罪相关理论,行政机关行政不履职行为可能构成本罪。同时,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决定,经过申请人民法院非诉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可能被判处本罪,如:政府作出的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经过法院裁定执行后,拒不履行的可能构成本罪。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本解释所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华格律师解读 ——


       本条第一款与旧司法解释原文一致,第二款属于新增条款,规定本罪可以构成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