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调整更加强调了婚姻并非谋取私利的工具这一理念,引导大家在婚姻中更注重双方的共同努力和付出,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增强家庭认同感和婚姻凝聚力,让婚姻回归本质。*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律所正式观点。
关于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在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202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2025年1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假离婚”、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直播打赏、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父母给子女出资购房等热点问题做出了解释,其中第八条为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第
八条具体内容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有关父母出资购房的现有法律规定
1.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差异性很大,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即将不动产仅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为直接认定为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不需要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