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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预付式消费解释解读:十大亮点与消费者三大维权指南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Hh1Pf-1Yav2xlesNNt5BTg | 作者:李超 | 发布时间: 2025-03-17 | 292 次浏览 | 分享到:


       商家未与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订立书面合同或者虽订立书面合同但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对合同内容可以作出两种以上解释,消费者主张就合同内容作出对其有利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亮点四:重拳打击消费“霸王条款”(《解释》第九条) 


       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约定或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商家单方变更服务内容”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形将被认定无效。如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但仲裁费最低收费标准远高于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妨碍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问题,属于约定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无效“霸王条款”。


       第九条 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三)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亮点五:简化预付卡转让规则(《解释》第十一条) 


       预付卡转让通知即生效:消费者转让预付卡仅需通知经营者,受让人享有原权利(如更名、改密码)。但转让不限次数的计时卡时,不得拆分使用损害经营者权益。


       第十一条 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的,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经营者时对经营者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后,受让人请求经营者依据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受让人请求经营者提供预付卡更名、修改密码等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损害经营者利益,经营者主张债权转让行为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