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的出台标志着预付式消费纠纷裁判规则进一步统一,但消费者权益保护仍需商家、政府有关部门、消费者多方协同,特别是消费者亦需增强法律意识,善用新规武器,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二)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亮点九“卷款跑路”严惩机制,发现涉刑线索,法院应当移送(《解释》第二十三条)
如果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商家退款并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予以赔偿,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如商家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亮点十:拒不提交不利证据,以消费者主张认定事实破解举证难困境(《解释》第二十五条)
商家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商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