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的出台标志着预付式消费纠纷裁判规则进一步统一,但消费者权益保护仍需商家、政府有关部门、消费者多方协同,特别是消费者亦需增强法律意识,善用新规武器,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亮点六:细化保障消费者解除权(《解释》第十三条)
对于商家变更“迁店”、擅自转移服务义务“转到其他店”、不能按照承诺提供不限次服务、因消费者身体(生病、怀孕等)等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变化无法继续消费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
第十三条 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亮点七:设立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权(《解释》第十四条)
一般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7日内可无理由要求退还预付款本金;但若消费者已充分了解服务内容(如二次续费)或已享受同类服务,则不适用该规定。
第十四条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二)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当事人就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亮点八:退费计算标准细化优惠计入消费对价(《解释》第十八条)
商家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商家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