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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高级合伙人陈丹律师荣获《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主题征文活动优秀奖(后附原文)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mdhx0d773MbFLTP5tsNguQ | 作者:陈丹 | 发布时间: 2025-07-23 | 1315 次浏览 | 分享到:

同时,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共同共有的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在没有出现婚内析产的法定事由时,夫妻双方离婚时才可以就婚内财产进行分割,故夫妻一方如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夫妻对方可以就赠与的财产全额追回,而并非一半。

另外,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与其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的,其赠与行为与第三者接受赠与的行为均违反公序良俗,且有损社会公共道德和利益,亦损害夫妻对方的合法权益,故该赠与行为无效。

- 案例分析 -

· 基本案情

刘某(女)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登记结婚,2020年李某认识了洪某,随后双方发展为情人关系,2022年两人分手。在此期间李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共计向洪某转账36万余元,刘某知晓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洪某返还受赠款项。

洪某答辩称自己因工作原因认识李某,在李某欺骗之下建立恋爱关系,自己并不知晓对李某拥有家庭的事实,自己并不存在主观恶意,两人共同生活两年多,在此期间洪某给李某转账1万余元,另外退回李某的转账5千余元,还有李某转账支付的1千元以下的小额转账合计5万余元用于双方的日常开支,故以上费用应当予以扣除。

· 法院认为

李某与洪某在保持情人关系期间,向洪某转账支付了多笔款项,上述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行为;无过错的刘某有权要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洪某返还款项。

其中对于洪某主张的退款及转账予以采信,对于日常支出5万余元,在第三人李某并未出庭进行抗辩且日常支出难以举证的情况下,对此意见依法采纳。第三人李某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判决结果

一、确认李某赠与洪某31万余元的行为无效;二、洪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某返还31万余元。

观点二 基于不当得利判令返还全部受赠财产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另外,不当得利制度的首要功能是使得得利人返还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即去除利益功能。

第三者接受夫妻一方无偿给与的夫妻共同财产,由此获得利益,而原配由此受到损失,该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第三者获得利益无法律依据,因此,第三者接受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