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高级合伙人陈丹律师荣获《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主题征文活动优秀奖(后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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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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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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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格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丹律师凭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之夫妻一方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解读》获《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主题征文活动优秀奖。文章探讨夫妻一方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问题,指出常见处理途径有二:一是基于赠与合同无效判令返还全部受赠财产,因擅自赠与共同财产行为全部无效且违反公序良俗;二是基于不当得利判令返还全部受赠财产,第三者接受财产属不当得利。文中给出相关案例及判决结果,并提醒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财产更直接,赠与合同无效举证责任更重。《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七条明确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行为无效及无过错方权益保障。实务处理此类纠纷需注意举证、赠与数额和返还金额认定、财产分配比例确定等问题,同时《解释二》第十四条在子女抚养方面有所考量,审理该类案件应保护无过错方权益。
季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王某与2023年因病去世,季某在整理王某遗物时发现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吕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自2017年开始,王某多次通过微信、银行卡向吕某转款,转款包含“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转款金额共计44万余元。季某将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款项4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王某在与季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季某同意向吕某转款,吕某亦收取王某所转款项,其行为侵犯了季某的合法权益,本案应属于不当得利纠纷。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的支出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扣除重复计算部分及无证据佐证的部分购物费用,剩余款项应当予以返还。
由吕某向季某返还374457.88元,并以374457.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向季某支付自2024年1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以上是目前常见的处理此类纠纷的两种途径,均可用于主张返还财产,具体选择取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一般情况下,以不当得利主张更为直接,原告只需举证证明被告收款的事实,被告须对收款做出合理解释,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相应款项;而赠与合同无效则需证明合同存在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原告的举证责任更重。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对此规定 / Provisions of law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解释二以明文规定的方式明确了夫妻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情形系违反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明确了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