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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高级合伙人陈丹律师荣获《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主题征文活动优秀奖(后附原文)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mdhx0d773MbFLTP5tsNguQ | 作者:陈丹 | 发布时间: 2025-07-23 | 1314 次浏览 | 分享到:

恭喜我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负责人陈丹律师凭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之夫妻一方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解读》一文,荣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后文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主题征文活动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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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此次征文活动是由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与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联合发起,为深入学习贯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推动婚姻家庭领域法律理论研究与实务应用的融合发展而举办。征集的文章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既有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理论思考,也有对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建议,充分展现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和实践经验。


- 陈丹 -

CHEN DAN

华格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华格律师事务所监事

华格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负责人

同时兼任陕西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参与办理案件超过500件,专注办理婚姻家事类诉讼及非诉案件,主要擅长婚前婚内财产规划、离婚谈判、离婚指导、离婚财产分割、遗嘱指导、遗产管理、财富管理与规划、遗产管理人等。在诉讼中,凭借丰富的诉讼经验,对案件深入的见解,成功解决众多纠纷,其认真负责、精益求精的办案态度也得到了当事人及当事人家属的高度认可和信任。

(以下为获奖文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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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之夫妻一方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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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INTRODUCTION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假离婚”、同居析产、基于婚姻给与房屋、直播打赏、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父母给子女出资购房、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等热点问题做出了解释,现就夫妻一方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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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的实务审判观点 

Practical Trial Perspective

观点一:基于赠与合同无效判令返还全部受赠财产

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给与第三者,第三者表示接受赠与,即双方达成赠与合同关系。而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夫妻关系的存在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没有进行财产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对婚内取得的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而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没有法定情形出现时夫妻任一方无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